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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