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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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