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