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