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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