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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