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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