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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