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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