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