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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