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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