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