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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