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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