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