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