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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