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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