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