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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