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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