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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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八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
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
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六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
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一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二条 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
六、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附 则 第七十六条 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附 则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对应当协助调取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