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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