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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