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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