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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