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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