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