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