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