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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