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