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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