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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