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