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