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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