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