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