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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