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