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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