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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