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