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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