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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