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