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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