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