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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